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32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浩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561
1號),其中起訴書犯罪事實二、㈠之普通竊盜之事實部分,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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