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3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309號原告 徐濰富 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張丞邦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
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得以裁定命其限期補繳,逾期不繳,即得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而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
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金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