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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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553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為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聲請人應向本院預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必要費用新臺幣50,000元。
(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
第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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