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93號原告 陸明誠
陸火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緯杭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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