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47號原告 許鈺麟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貴鑫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5,2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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