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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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51號上訴人高茂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志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駿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0,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1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