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秀珍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