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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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71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名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均應補充記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毛重合計約壹點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引用法條欄均應補充記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均漏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毛重合計約壹點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引用法條欄均漏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此部分顯係漏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均應補充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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