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53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思亮被告楊育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三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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