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勞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竹勞簡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被告今一萬寧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琅 訴訟代理人 李權仁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立地係在台北市,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