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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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大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大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大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6年7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
9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9511號函與所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9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951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受刑人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向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盈萩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