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7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于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于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于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月確定,於民國106年3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3日(聲請書誤載為同年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