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02號聲請人得群事務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建福 代理人 張珮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司催字第2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連思斐┌─────────────────────────────────────┐│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艾克萊資訊│聯邦商業銀│107年4月10日│167,100元│UA0000000││││用品有限公│行田心分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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