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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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51號原告 魏靖文 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 律師被告 賴信宏 訴訟代理人 吳君婷 律師
吳彥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8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萬5,252元,此裁定於107年8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存卷足佐(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33頁),則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怡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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