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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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鴻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鴻(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為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犯行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別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附表編號2、3至4、5至9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102年3月4日)前所犯,而本院為附表編號1至9所示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附卷可稽。又本件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共9罪,其中編號1、3、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餘編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之情形,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聲請就附表編號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刑事聲請書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至9頁),本院審核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爰參酌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定應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曾經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10年,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按受刑人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此觀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甚明,惟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雅芬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附表:受刑人陳志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8.20│101.11.12│101.8.17│├───────┼────────┼────────┼────────┤│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876號│毒偵字第2101號│偵字第13208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訴字第66││事實││61號│76號│號││審├────┼────────┼────────┼────────┤││判決日期│102.1.31│102.1.30│102.4.30│├──┼────┼────────┼────────┼────────┤││法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訴字第66││判決││61號│582號│號(撤回上訴)││├────┼────────┼────────┼────────┤││判決日期│102.3.4│102.3.25│102.7.16│├──┴────┼────────┼────────┼────────┤│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是│├───────┼────────┼────────┼────────┤│備註│士林地檢102年度│士林地檢102年度│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73號│執字第1491號│執字第4582號││││├────────┤││││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共11次,各處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1.11.13│101.8.29、101.9.│101.9.1││││19、101.9.21、10│││││1.9.23、101.8.16│││││、101.9.1、101.9│││││.13、101.9.23、1│││││01.9.18約15時至│││││16日間、101.9.18│││││約18時至19時間、│││││101.9.22││├───────┼────────┼────────┼────────┤│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3208號│偵字第13208號│偵字第13208號│├──┬────┼────────┼────────┼────────┤││法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6│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事實││號│1746號│1746號││審├────┼────────┼────────┼────────┤││判決日期│102.4.30│102.10.17│102.10.17│├──┼────┼────────┼────────┼────────┤││法院│士林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6│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判決││號(撤回上訴)│5292號│5292號││││││││├────┼────────┼────────┼────────┤││判決日期│102.7.16│102.12.31│102.12.31│├──┴────┼────────┼────────┼────────┤│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02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582號│執字第551號│執字第551號││├────────┼────────┴────────┤││編號3、4應執行│編號5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6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7月(共│有期徒刑8月││││2次,各處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8.31│101.10.31、101.1│101.8.16││││1.1││├───────┼────────┼────────┼────────┤│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3208號│偵字第13208號│偵字第13208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事實││1746號│1746號│1746號││審├────┼────────┼────────┼────────┤││判決日期│102.10.17│102.10.17│102.10.17│├──┼────┼────────┼────────┼────────┤││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判決││5292號│5292號│5292號││├────┼────────┼────────┼────────┤││判決日期│102.12.31│102.12.31│102.12.31│├──┴────┼────────┼────────┼────────┤│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03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51號│執字第551號│執字第551號││├────────┴────────┴────────┤││編號5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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