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26號原告 林婕翔 訴訟代理人林芸
林省三柱桃園市○○區○○○街○○號5樓被告 卓怡伶
林禹丞 林芊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