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冒名郭俊宏上列受刑人因定其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所載受刑人甲○○之出生日期「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239條規定,裁定之更正準用上述規定。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年籍所載受刑人甲○○之出生日期部分,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予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周占春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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