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0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執聲甲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3年度訴字第242號及94年度花簡字第217號判決書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欄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欄項下「94年訴字第242號」應更正為「93年訴字第242號」,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