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479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邱雅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4年5月18日執行羈押,至94年8月1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8月1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邱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