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玉秩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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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玉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94年度玉秩字第3號移送機關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花港警刑字第0九四000七八七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花蓮港第二十四號管制崗哨前。
(三)行為:冒用 李俊賢 之身分使用港務局所發花港警臨字第00一五00號車輛通行證,以冒用該他人之前開身分證明文件,供進入港區之用。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宋文仲 於警詢中之證詞。
(三)花蓮港務警察局違反社秩法案件現場記錄一份。
(四)花港警臨字第00一五00號車輛臨時通行證乙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