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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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之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六0號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 沈明東 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5日以94年度易字第460號裁定,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惟本院認為本件有不得行協商程序之情形,應改依通常審判程序為之,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方鴻愷法官鄭子俊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書記官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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