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206號
原   告  江劍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批踢踢實業坊(telnet://ptt.cc)網站會員帳號
:NaNaShinichi: 王志偉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
,並提出被告「批踢踢實業坊(telnet://ptt.cc)網站會員帳號
NaNaShinichi:王志偉」、被告「批踢踢實業坊(telnet://ptt.
cc)網站會員帳號:bbbing」之真實姓名資料暨戶籍謄本具狀記載
被告正確之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若未記載即係書狀不合程式
。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不補正者,應認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有明文。再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之十三定有明文,此亦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並未記載被告真實姓名及正確之住所或居所,以及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應予裁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
示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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