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201號
原 告 李祥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文樹 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捌萬零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