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78號原告 許淑娟 被告 謝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