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66號原告欣翔科技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南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宛宜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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