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76號原告 詹慶元 訴訟代理人 詹連月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文 等十二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62,601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土地之公告現值1,723元×8,735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為1/4=3,762,60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