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七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辭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業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報表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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