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參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度城簡字第4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魏玉英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310││├───────┼─────────┼────────────┤│複丈費│12,000││├───────┼─────────┼────────────┤│合計│15,310││└───────┴─────────┴────────────┘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書記官董培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