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72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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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被   告  林豊彥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中簡字第172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6月30日上午9時37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
開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許嘉雯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林隆斌 前就讀臺中技術學院時,邀同被告
林豊彥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9月8日與原告簽訂放款
借據,約定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動用期限自
95年9月8日起至訴外人林隆斌完成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之
日止,訴外人林隆斌應向原告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
額度,原告始據而撥款,利率則按年率3.48%計算,上開借
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1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0.1(下稱指標利率)加計加碼年
率計算(下稱就學貸款利率),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
,其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
由中華郵政網站或原告網站網頁公告其內容,加碼年率由教
育部每年檢討調整一次,訴外人林隆斌均願受其拘束;而訴
外人林隆斌如逾期不償還本息,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即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原告就學貸款利率加計年息1%固定計
算(本件借款轉列催收款項日期為106年5月26日,當時就
學貸款利率為1.15%,另加計年息1%,故本件借款利息自
轉列催收款日起即按年利率2.15%固定計算),且依約訴外
人林隆斌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次日起,或最後教
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次日起,或因故退學、休學而未
繼續就學者,為退學日或休學開始日後滿1年之次日起,應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訴外人林隆斌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除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之本
金部分自到期日起,利息部分自應付息日起,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
償。詎訴外人林隆斌自105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迄尚欠借款本金142,0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未為清償,迭經催討,訴外人林隆斌均置之不理。而被告林
豊彥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放款
借據、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利率資料等件為證,被告
雖就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聲明異議稱訴外人林隆斌均按時繳
款,因最近失業,無力繳納,即遭原告追討,似嫌不公等語
,復抗辯:原告未辦理連帶保證人對保,且亦未催收云云,
惟申請撥款通知書上之連帶保證人簽名及用印,確為被告之
簽名及用印等情,業據被告自認在卷,而當時即係對保時由
被告在連帶保證人欄簽名及用印,亦據原告陳明在卷,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是被告上開所辯,自非可採。故經本院調查
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書記官許嘉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嘉雯
附表:
┌──┬─────┬────┬────────┬────┐
│編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年利│
││(新臺幣)│││率│
├──┼─────┼────┼────────┼────┤
│1│142,007元│林隆斌│自105年10月1日│1.15%│
│││林豊彥│起至106年5月25││
││││日止││
│││├────────┼────┤
││││自106年5月26日│2.15%│
││││起至清償日止││
└──┴─────┴────┴────────┴────┘
┌──┬─────┬────┬────────┬────┐
│編號│本金│債務人│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年│
││(新臺幣)│││利率│
├──┼─────┼────┼────────┼────┤
│1│142,007元│林隆斌│自105年11月2日│0.115%│
│││林豊彥│起至106年5月1││
││││日止││
│││├────────┼────┤
││││自106年5月2日│0.23%│
││││起至106年5月25││
││││日止││
│││├────────┼────┤
││││自106年5月26日│0.43%│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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