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調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長成 等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黃長成、黃○○間就
坐落嘉義縣○○鎮○○○段○○○○○號土地所為之買賣關係不
存在,並請求相對人黃○○塗銷上開土地於民國100年11月1
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經核原告請求調解
之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惟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
,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
認之效力,此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
之方式代之;聲請人另於民事調解狀第2頁記載縱相對人間
買賣契約有效成立,其亦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等
語,惟此部分聲請之標的為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其法律
關係之性質屬形成之訴,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
決紛爭,而係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
關係,亦屬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