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2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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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1205號
原   告  朱麗晨朱晨
被   告  劉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為發票人、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票字第1643
號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系爭本票確實
是原告簽發用以借錢,當時是向地下錢莊借的,原告向地下
錢莊借了很多錢,印象中後來原告每天有還1,000元,還了
30天,這樣子循環借款有1年多,應該都已經還清了,但當
時小弟來向原告收錢時,並沒有開收據給原告,還清之後也
沒有將票還給原告。原告是看報紙分類廣告,分別跟6家地
下錢莊各借了1張票,6張票的借款都已經還清了,但原告都
沒有拿回那6張票。原告確實不認識被告,兩造並非系爭本
票之直接前後手,又原告不確定系爭本票是否交付給 楊智仲
,原告不認識楊智仲,原告無法提出已經清償的證明等語。
爰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一)確認系爭本票裁定所示本
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原告若真有清償,按照慣例,債權人一定會將票還給原告,
系爭本票是楊智仲轉給被告的,是否為地下錢莊的票,被告
就不知道了。當時楊智仲轉票給被告時,被告有給付相當代
價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駁回原告之訴。(二)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
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
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
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著有42年臺上字
第1031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持有以原
告為發票人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乙節,為被告所否認,
且被告另持系爭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是兩造間就
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是否存在,顯有爭執,該票據債權之
存否,攸關原告應否負票據責任,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因
被告主張而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
確認判決除去之,故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
訴,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二)次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
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
,不在此限,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依此規定,票據債
務人固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以執票
人前手與自己間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則為票據法所不許
。本件兩造就系爭本票並非直接前後手關係,原告不得執
自己與執票人前手間之事由對抗被告,主張系爭本票票據
債權不存在。蓋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
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
如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
於惡意或詐欺者外,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
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678號
判例意旨參照)。從而,簽發系爭本票之原告以前揭事由
訴請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之系爭本票之債權不存
在,難認有據。
(三)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
爭本票是原告簽發用以向地下錢莊借錢,其後,原告每天
有還1,000元,還了30天,這樣子循環借款有1年多,應該
都已經還清了,但當時小弟來向原告收錢時,並沒有開收
據給原告,還清之後也沒有將系爭本票還給原告等語,為
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今原告就系爭本票票款業經
其清償完畢一情,既無法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是依前
揭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原告此部分主張,欠缺所據,亦
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不存
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
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晴芬
附表:
┌──┬─────┬────┬───┬─────┬─────┐
│編號│發票日│本票號碼│發票人│票面金額│到期日│
│││││(新臺幣)││
├──┼─────┼────┼───┼─────┼─────┤
│1│100.11.5│CH648642│朱麗晨│3萬元│未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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