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678號
原 告 北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春玉
原 告 楊江本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可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興國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15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