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678號
原   告 北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春玉
原   告  楊江本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可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興國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15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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