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240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郭正煌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第一個月應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應給付新臺幣
參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上者,應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