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25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塗銷 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二
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
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
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事件,尚有事項尚待調查,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