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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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補字第2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0萬元,應繳第1審裁
判費11,8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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