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7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洪○○訴訟代理人洪○○
陳才加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被告洪○○訴訟代理人洪○○
楊芝庭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洪○○
洪○○
劉洪○○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子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及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在本院家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就反請求原告之請求權基礎,及反請求被告就反請求之答辯均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書記官机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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