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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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嘉簡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嘉簡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嘉義看守所羈押中被告乙○○
現在臺灣嘉義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八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乙○○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八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犯罪事實部分「甲○○有詐欺、竊盜等前科..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執行完畢。乙○○前於九十二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號判決就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名,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九十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二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九十二年間因贓物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六簡字第四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刑三月確定;前開一年、六月、三月、三月有期徒刑之刑罰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九十三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六簡字第一六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九十三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四○號判決就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名,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八月確定,嗣減為有期徒刑七月、四月;九十四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六簡字第一五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刑六月確定,嗣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前開七月、四月、三月有期徒刑之刑罰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五日。而上述一年十月、六月、一年又十五日刑罰接續執行,九十七年一月三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尚未執行完畢。詎二人仍不知悔改,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先於不詳時地,利用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雙面膠帶、釣魚線、鐵片圈、厚紙板、剪刀、量尺等物品,以釣魚線綁上厚紙板並貼上雙面膠帶,製作得以垂入廟宇獻金箱內黏取金錢之工具,且置入附表編號八所示旅行包內,再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一時許,..共同前往嘉義縣梅山鄉雙溪村頂雙溪六號之一「正武宮」外,取出製作完成之工具進入廟內,由甲○○在一旁把風,乙○○則使用上開工具竊取獻金箱內香油錢約新臺幣(下同)三百元得手,適警方前來查獲,並扣得甲○○、乙○○共有且供前開竊盜所用之如附表編號一至六、八所示之雙面膠帶、釣魚線、鐵片圈、厚紙板、剪刀、量尺、旅行包等物品,以及如附表編號七、九所示之臺灣地圖、水果刀等物品。」等語。
三、爰審酌被告二人竊盜前科累累,素行非佳,年富力盛,不思上進,復犯竊盜罪名,惟僅竊得約三百元現金,客觀價值非鉅等犯罪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八所示之雙面膠帶、釣魚線、鐵片圈、厚紙板、剪刀、量尺、旅行包等物品,係被告二人共有且供本件竊盜所用之物品,業據其等供陳在卷,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至如附表編號七、九所示之臺灣地圖、水果刀等物品,被告二人堅稱均非其等所有,本院亦查無證據得認確係被告二人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品,不另宣告沒收。
四、附表編號五、九所示之剪刀、水果刀,固屬兇器,惟被告二人行竊時並未攜帶該等物品,自不得論以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簡易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意雯附記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附註│├──┼────────┼──────┼───────┤│1│雙面膠帶│2捲││├──┼────────┼──────┼───────┤│2│釣魚線│1捲││├──┼────────┼──────┼───────┤│3│鐵片圈│32個││├──┼────────┼──────┼───────┤│4│厚紙板│1面││├──┼────────┼──────┼───────┤│5│剪刀│1支││├──┼────────┼──────┼───────┤│6│量尺│2支││├──┼────────┼──────┼───────┤│7│臺灣地圖│1本││├──┼────────┼──────┼───────┤│8│旅行包│1個││├──┼────────┼──────┼───────┤│9│水果刀│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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