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О八八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慶隆 律師右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
三、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