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四О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利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0六四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重利罪,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判決(八十八年訴字第一二二號),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八年七月起至八十八年九月六日止更犯常業重利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一八六號),並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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