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全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鴻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陳鄭權 律師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二四二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一年全字第二四二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邱育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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