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40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呈報德美加防火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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