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重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凃禎和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乙○○之配偶甲○○告訴被告丙○過失重傷害案件,及告訴人丙○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核係分別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及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甲○○、丙○分別在本院第一審言辯論終結前,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二紙在卷(詳本院卷第三十五頁、第三十六頁)可稽,揆之首開說明,自均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