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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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32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盤源國際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盤源國際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經聲請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甲○○保管各項表冊文件。
二、按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94條定有明文。是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公司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即可,非如股份有限公司須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由法院指定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以盤源國際有限公司清算完結為由,聲請本院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