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3號債務人 蔡孟哲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陳培峻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蔡孟哲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27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裁定附卷可參。次查,依據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金融機構存摺影本等資料所載,其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僅有普通重型機車(車號000-000、1990年出廠)一部,經鑑價結果僅值新臺幣1,000元;另有存款合計約新臺幣2,298元,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又本院另於98年
4月9日發函通知各債權人對此陳述意見,除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餘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皆具狀表示債務人之財產堪認已不敷清償相關費用,並建請本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是本件既有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之情事,本院自應依法裁定終止之,以避免無益清算程序之進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棕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月日
書記官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