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98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7、28、30樓代理人 王湘瑜 債務人全益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3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黃志全
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1598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01年9月30日│500,000元│101年10月1日│101年9月30日│CUA0000000││├──┼───────┼─────────┼───────┼──────────┼────────┼──┤│002│101年10月20日│500,000元│101年10月22日│101年10月20日│CUA0000000││├──┼───────┼─────────┼───────┼──────────┼────────┼──┤│003│101年10月30日│500,000元│101年10月30日│101年10月30日│C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