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一號
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娛康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兼法定代理人甲○○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約定書第十三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