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38號原告高健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進財 訴訟代理人 李耀鴻
黃俊銘 被告 呂豪文 工業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豪文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複代理人 游仕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1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工程法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霈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