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文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3238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執聲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4–氟甲基安非他命(4–FMA)、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MDPV)成分之綠色液體壹瓶(驗餘淨重捌點肆玖公克,含盛裝上開毒品之棕色玻璃瓶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文展前因102年度毒偵字第3238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4–氟甲基安非他命(4–FMA)、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MDPV)成分之綠色液體壹瓶(驗餘淨重8.49公克,含盛裝上開毒品之棕色玻璃瓶壹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2年9月9日23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為警扣得液體1瓶(驗餘淨重8.49公克),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4–氟甲基安非他命(4–FMA)、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MDPV)成分乙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102年10月7日北市鑑毒字第302號)可稽,是該瓶液體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又上開包裝瓶與毒品依其性質無法完全析離,應一併銷燬,是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書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惟本院不受聲請意旨所載法條之限制,附此敘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邱瓊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