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2號聲請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之處所:同上
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應受送達之處所:同上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㈠法官有自行迴避事由而不自行迴避者。㈡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法官迴避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483號事件之承審法官依法應自行迴避,卻未迴避,枉法參與審理該案,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483號事件已於民國104年9月10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該事件訴訟程序業已終結,而聲請人遲至104年11月17日始具狀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此有本院收狀戳附於聲請狀可稽,足認聲請人之聲請係在該事件終結之後,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李陸華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楊振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