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拆除墳墓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25號上訴人 蔡啓芳 訴訟代理人 田素吉 律師視同上訴人 蔡佳玲
蔡佳穎 蔡佳樺 蔡陳素蘭 沈太煌 沈峻生 沈宜靜 被上訴人 劉冠億 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墳墓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中如
法官呂仲玉
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柯凱騰